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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同事代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07-05 15:59:55

            案例:2015年初张三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在公司要求签劳动合同时张三出差在外地,于是叫同事李四代签了劳动合同。一年后,张三离职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双倍工资,理由是劳动合同不是本人所签,该劳动合同应当无效。法院判决该劳动合同有效,不予支持张三的诉求。
           该劳动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一,虽然张三没有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其事后知晓合同内容并未作否认表示,且以实际行动表示接受和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劳动合同的签署是为了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劳动合同法》设立的双倍工资惩罚机制主要是为了惩罚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与劳动者签署合同的行为。甲公司已经积极主动要求与劳动者签署合同的情况下,不应因为合同的签署有瑕疵而适用双倍工资惩罚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摘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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