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确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8-11-17 15:32:32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工作证、服务证、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的同事证言、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入职登记表等资料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而劳动者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建议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在以后维权时,也相对更容易一些。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能证明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比如岗位职责,工作记录、工作证、工服、工资发放记录、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记录等,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证据将会帮助劳动者确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有效维护。
(摘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