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一年是否侵犯劳动者权益?
发布日期:2019-03-17 15:15:15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为一年明显有违法律规定。这在现实实践中,不少企业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比如在试用期的约定上,一年的时间就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长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要注意的是,试用期限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比如签署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并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则试用期是包含在一年的劳动期限内的。
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摘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