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25-11-22 15:00:38
违约责任就是指违反约定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下述特点:
1.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部分条款生效也可。
2.违约责任既有法定性也有约定性。如定金规则,就是法律规定的。而违约金等则是双方约定的,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额,如不能过于高出实际损失。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多种,如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法则,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等。
4.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既针对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损失。
5.违约责任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只要违反合同义务,无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婚姻法律网 hunyinfalv.com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