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是要先行政复议才能行政诉讼吗?
发布日期:2020-08-11 16:01:15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在2011年之前是必须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复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专业的说法就是行政复议前置。现在不再需要前置程序了,相关人员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后再行政诉讼。
国务院于2010年12月8日通过《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明确对工伤争议,工伤职工、近亲属、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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