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现实生活中的一房多卖的多份房屋买卖合同的居然都是有效的,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08-18 16:30:32
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前些年能够时常听到一套房屋卖与了多个买房人而引发纠纷的情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房屋登记部门工作的改进,以及这类资讯的传播,一房多卖的现象减少了许多。在这种一房多卖的情形下,房屋最终只能归一个买方所有,但房主与多个购房人之间签署的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却往往都是有效的。
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满足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即为有效,而房屋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需要进行登记公示才能完成物权的变动,即房屋过户。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房屋过户是二个独立的概念,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能代表多个购房人都可以办理房屋过户,房屋只能过户给一个购房人。
所以现实中的一房多卖的多份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在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的情形,无法得到房屋的购房人不能要求卖房人继续履约,但可以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房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卖房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合同购买房屋并交付使用的,致使购房人无法获得房屋的,购房人还可以去法院请求确认他们的合同无效,从而要求卖房人继续履约。
《民法典》(2021年生效)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婚姻法律网 hunyinfalv.com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