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能办理登记结婚,恋爱期间给予的彩礼能否全部要回来?
发布日期:2018-08-13 11:27:08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按照风俗给予女方彩礼,后因故未能登记结婚,一般言男方是可以主张女方返还彩礼的。这种情形下,如果女方不愿意返还,并不承认接收过男方的彩礼的话,男方还需要提出证据证明自己送给女方的彩礼才可以,否则法院无法支持男方诉求。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婚姻法律网hunyinfalv.com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