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与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在买卖交易中效果不一样!
发布日期:2020-08-14 09:23:05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需要支付金钱对价的各类交易中经常会遇到“定金”与“订金”,大到买房、购车,小到购买日常用品。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内涵与效果却大不一样。
定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由给付金钱义务一方交付给另一方,具有担保功能,如果正常履约则定金可以充抵合同价款,如果交付定金一方不履约则另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另一方不履约则要双倍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同时,法律还规定定金的额度不能超过交易标的额的20%。
订金则是日常交易中的一种习惯称呼,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订金一般也是由给付金钱义务一方交付,可以理解为订购产品预先支付的金钱,性质上更接近于预付款,不同于定金,不具有担保功能。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合同交易没有履行,则订金可以要求返还,当然如果因为不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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