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赠与子女的财产,事后能否反悔?
发布日期:2018-09-19 16:46:14
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赠与子女的财产,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单方面撤销赠与,即平常所说的反悔。但是对于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这种情形,只需看夫妻一方的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如果有,则不能反悔,如果没有,则可以反悔。
在我国的司法判例中,认为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是给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所以,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赠与子女的财产,事后是不允许反悔的。除非在签署协议时是被胁迫、被欺诈等情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按照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来对待。
参考:《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婚姻法律网hunyinfalv.com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