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出售房屋后,能否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
发布日期:2019-01-15 06:06:54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的房屋有时会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夫或妻一方在向第三人出售后,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继续出售,便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要求反悔。这种情形需要分情况区别对待:
一,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或者能证明卖方配偶是知情的,则卖方不能反悔了。
第三人只要满足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善意购买、已经支付合理的价款、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或者有证据证明卖方配偶对此是知情同意的,卖方就不能反悔。这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
二,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或不能证明卖方配偶知情,卖方是可以反悔的。
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如房屋时,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也须同意才可以出售。如果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则一方是不能出售的,这种情形下,卖方要求反悔是可以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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