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有哪些主体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20-12-23 19:18:38
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有三类主体可以启动再审:
一,相关法院。
(一)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交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二,当事人。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须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也可以申请再审。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再审或者驳回。
三,检察院。
(一)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发现有法定再审理由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提出抗诉。
(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发现有法定再审理由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提出抗诉。
(三)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发现有法定再审理由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对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须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另外,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失败,或者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形,还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以启动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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