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网--婚姻家事 生活侵权 劳动工伤

婚姻法律网

选择城市

搜索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台湾
  • 香港
  • 澳门
    banner
    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另一方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20-08-25 21:04:27



            现实案例中碰到夫妻离婚后子女随女方生活,男方支付抚养费,女方在没有与男方商量的情形下将子女的姓改为随自己的姓,即将原来的随父姓改为了随母姓,男方得知情形后拒绝支付抚养费。
            男方这样做是违反了法定的抚养义务,是不能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婚或者改名而取消。
            按照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父母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时,另一方不能因为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要求恢复原来的姓,但不能将抚养费的支付与子女改姓名与否联系起来。改姓名必须要经双方同意,但支付抚养费是无条件的。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婚姻法律网 hunyinfalv.com  编辑)
    服务流程
     律师团队
     提供服务
    皖ICP备16010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