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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有哪些常见的困难?

    发布日期:2018-05-30 15:57:44

        在现实中,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往往会因种种原因存在着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现象:
        (一)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对子女实行单方“垄断”。夫妻离婚后,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往往垄断孩子的一切,限制、排斥另一方与子女接触,甚至在子女面前诬蔑另一方,让子女对另一方产生厌恶感。拒绝另一方提出的合理建议,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造成的现象就是,不与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难以见到子女,行使探视权。
        (二)欲“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人数多。尽管《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行使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其他如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是子女的姑、姨、叔、伯等各类亲属都期望能够探望。
        这些亲属想看看子女,于理于情都说得过去,但实践中更是难以见到。
        (三)探视权的判定与执行都很难。在判定、执行探视权纠纷案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行使探视权是一周一次还是一月一次?是到子女所在学校还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视?一方探视时,另一方是否可以退场、在场?等等问题,若规定详细或简单原则,那执行起来就都很困难。因为在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复杂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按判决执行。

        (hunyinfalv.com 网摘:本文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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