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已婚事实,单位能否以职工不诚信或者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0-11-23 19:44:43
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已婚事实,单位依据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认为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属于欺骗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在实务中这种作法是否妥当合法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向单位如实说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是否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就成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的标准。一般情形认为,劳动者的健康、技能、知识水平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并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非用人单位的岗位特殊对婚姻有要求,而这需要用人单位加以说明和证明。所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隐瞒已婚事实属于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形是不合法的。
如果劳动者是女职工,法律为女职工提供了更多保障,如《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规定,明确禁止对女职工在结婚生育上的歧视,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隐瞒婚姻的女职工可以拿起法律作为武器对单位说不。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婚姻法律网 hunyinfalv.com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