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日期:2020-11-12 19:54:20
劳动者在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时,进行工伤认定只要提交相关材料即可。但是在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定工伤须区分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
在现实中会有一小部分劳动者虽然在用人单位上班,但因种种原因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在申请认定工伤认定时,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即可。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根据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结果再进行工伤认定。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实际的劳动关系,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二种情形时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
(一)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在用工方式多元化的现实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但受到事故伤害情形下,法律从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以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出发,作出上述二种情形的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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