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时间,劳动者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0-11-09 19:17:20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劳动者因为不懂法,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间的,在这种违法情形下,劳动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当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权利:
一,如果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还未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改正,按照法定试用期间作为实际试用期时长。
二,如果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实际履行超出的时间计算赔偿金。
当劳动者主张权利被拒绝时,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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