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取得所有权,必须要进行公证才可以办理登记吗?
发布日期:2020-09-27 23:42:39
现在继承房产取得所有权办理登记,公证并不是必须的条件了,可交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在以前办理因继承、遗赠或者赠与取得房产所有权进行登记,是必须要办理相应的公证后,才可以办理房产登记的,2016年司法部发文废止了这规定(《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现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民因继承房产取得所有权进行登记的,可以提交下述任一项材料都可以办理: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房产分配的协议等;
二,办理继承公证的证明材料 ;
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婚姻法律网 hunyinfalv.com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