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送给妻子的戒指,离婚时男方能否要回来?
发布日期:2018-08-13 10:18:30
一般言,婚前男方送与女方的戒指属于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能要回来的。除非满足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即女方严重侵害男方或其近亲属,或不履行对男方的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还有一种情形,在实践中有时会将戒指视为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当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要回来的,如双方办理登记结婚后并未生活在一起,或者男方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
参考: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婚姻法律网hunyinfalv.com 编辑)